1927-1949年,国民党上台执政,推行孙中山提出的以民族、民权、民生为内容的三民主义。“三民主义”一词,从文本的源头看,最早见之于1905年10月20日孙中山所写的《<民报>发刊词》:“余维欧美之进化,凡以三大主义:曰民族,曰民权,曰民生… …是三大主义皆基本于民……”孙中山最早使用“三民主义”一词,是1907年在南洋槟榔屿对侨胞的演说,其中提到:“我们三民主义中的民族主义,就是要使中国人和外国人平等,不做外国人的奴隶”。 三民主义在孙中山提出来后并未被社会广泛接受。即便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内也未明确肯定。1912年3月,中国同盟会总章只规定“本会以巩固中华民国,实行民生主义为宗旨”,同年8月,同盟会改组为国民党,《国民党宣言》仅宣称其宗旨是“巩固共和,实行平民政治”。党纲有“政治统一”、“地方自治”、“种族同化”,“国家社会主义”、“维护国际平和”有三民主义的内涵,但未出现三民主义一词。1924年,中国国民党改组,三民主义才明确为它的指导思想。
孙中山说:“三民主义的意思,就是民有、民治、民享。这个民有、民治、民享的意思,就是国家是人民所共有,政治是人民所共管,利益是人民所共享。照这样的说法,人民对于国家不只是共产,一切事权都是要共的。这才是真正的民生主义,就是孔子所希望的大同世界。”
民族主义:对内“中国民族自求解放”,并实现“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”;对外,“反抗帝国侵略主义,将世界受帝国主义所压迫的人民来联络一致,共同动作,互相扶助,将全世界受压迫的人民都来解放。”
民权主义:孙中山的设计了全民政治、五权宪法、地方自治等措施,实现天下为公、人民作主的理想。
民生主义:孙中山解释说:“国民党之民生主义, 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: 一曰平均地权; 二曰节制资本。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, 莫大于土地权为少数人所操纵。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、土地使用法、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。私人所有土地, 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, 国家就价征税, 并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,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。” “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, 国家当给以土地, 资其耕作。” “凡本国及外国人之企业,或有独立性质,或规模过大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,如银行、铁道、航路之属,由国家经营管理之,使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,此则节制资本之要旨也。” 孙中山认为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、共产主义,他说:“共产主义是民生的理想,民生是共产主义的实行。”
孙中山去世后,国民党对孙中国三民主义的思想渊源、哲学基础进行发挥,戴季陶提出民生哲学,蒋介石提出力行哲学,陈立夫提出唯生论哲学,这些解释的一个共同趋势是将在三民主义儒家化,将孙中山打扮成中国传统文化形态的正宗传人,塑造孙中山的圣人形象,为国民党统治服务。
在国民党执政以后,三民主义不断宣传、强化,成为全国的指导思想。1929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教育宗旨:
中华民国之教育,根据三民主义,以充实人民生活,扶植社会生存,发展国民生计,延续民主生命为目的;务期民族独立,民权普遍,民生发展,以促进世界大同。
1931制定的《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》规定:“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。”“ 三民主义为中华民国教育之根本原则。” 何心石《新中国民族敎育建设论》专门阐述了三民主义教育的内容,文章说:
什么是三民主义的敎育?三民主义教育就是“根据三民主义,以充实人民生活,扶植社会生存,发展国民生计,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”的敎育,也即是为求“民族独立,民权普遍,民生发展”,以实现三民主义社会和三民主义国家的敎育。
1936年《中国民国宪法草案》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:“中国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”。1946年《中华民国宪法》第一条规定:“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,为民有、民治、民享之民主共和国。”迄今仍为台湾地区遵守。
国民党三民主义社会,有名无实,实质是国民党一党专政,维护大地主、大资阶级的利益。中国共产党发动革命发动革命推翻了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。国民党的失败在于背叛三民主义,而不是三民主义本身问题。
国民党在大陆失败后退守台湾,在台湾长期一党执政,蒋介石、蒋经国时代三民主义继续成为台湾的主导思想,现行《中国国民党章程》规定国民党“奉行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之宗旨”。总纲第一条规定:“中国国民党为民主的、公义的、创新的全民政党。本党基于三民主义的理念,建设台湾地区为民有、民治、民享的社会,实现中华民国为自由、民主、均富和统一的国家。”台湾自2000年民进党上台,进入了国民党、民进党两党轮流执政模式,三民主义一统天下的局面被打破,影响力急剧下降。